为深化产业分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以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决定,于11月16日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还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对试点范围、征税对象、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过渡政策、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选择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相关报道见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