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祁先生称,今年1月,他在德国联系购买了货款总计9700欧元的中国邮票,并与卖主约定将邮票邮寄至北京住址。德国卖主按约定在当地邮局将邮票作为国际包裹交寄,并如实在贴于包裹外部的海关申报单上注明内有9700欧元邮票。当某速递公司投递员上门投递时,邮件四周封条被全部划开,里面的邮票不翼而飞,祁先生当场拒收了快递,对邮件最终做退回处理。
速递公司称,该邮票没有相关清单证明,无法显示其价值,且邮票极有可能并未装入邮件中,并有可能是中途失窃,而且邮件未办理保价,不应予以赔偿全部损失。
对于快递公司的怀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可以确定卖家将邮票放入包裹交邮、包裹没有被海关打开检查、开拆时对该包裹封装、重量等进行核对未发现问题,故邮票的丢失、失窃发生在速递公司的环节。就赔偿邮件的范围,从邮件四周被划开、邮票失窃明显的情况下,邮递人员仍试图进行投递等情况分析,考虑未发现问题的邮件分装入速递公司总包袋中后,一直处于速递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范围内,邮票却在速递公司人员暂管、投递期间丢失,速递公司存在未善尽合理保管和注意义务的重大过失,对邮票的丢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