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基础保费与浮动费率的结合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保险。但自2006年7月1日实行以来,交强险却屡遭抱怨,主要是“费率太高,赔偿太少”一辆6座以下的家用汽车,每年交纳交强险金额为950元,最高赔付仅为12.2万元。而类似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每年花费1000元的保费,却可以得到20万元的保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应运而生,但新的问题也产生了续保时,交强险费率浮动是如何计算的呢?
小张去年买了一辆新车,并通过网上车险投保了交强险,费用为950元。这一年中,小张谨慎驾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在今年续保的时候,车险工作人员告诉他,投保交强险将可以获得10%的优惠,这让小张十分高兴,看来小心驾驶不仅保护了自身和车辆的安全,还能够节约交强险的支出。可他想知道,今后如果自己继续保持这样的“优良记录”,续保交强险多少钱呢?
车险工作人员介绍,依据目前实行的交强险的基础费率表,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每年应缴纳的交强险是950元,这相比较06年出台的费率表节省了100元。,交强险实行浮动费率制,其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据介绍,像小张这样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第一年下浮10%,而连续三年未发生事故的可下浮30%。但若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则会相应的上浮。如北京市就实行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浮动挂钩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而酒后驾驶将导致交强险费率上浮15%。
如记录有优有劣,交强险多少钱呢?答案是按照公式具体计算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醉酒驾车,其第二年缴纳的保费为950×(1-10%)×(1+30%)=1228.5元。
假如车主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续保时交强险金额不变。上一个、上两个、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费率分别下浮10%、20%和30%。但如果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则费率上浮10%;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则费率上浮30%。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例一小王跟小杨是同一单位的同事,两人去年一同各买了辆富康。在投保交强险时,两人都按规定缴交的交强险金额为950元。续保时,小王上个年度驾驶记录良好,没有发生违章驾驶行为,也没有出现任何交通事故,故而享受了交强险费率下浮10%的费率优惠,应缴交强险金额为950×(1-10%)=855元。
例二小杨在续保时,却被告知交强险保费上涨15%。经上网查证,小杨在今年2月份春节期间,因为酒后驾驶点子低被交警逮到了,不仅扣分罚款,这次应缴交强险金额 为950×(1+15%)=1092.5元。
自今年3月1日起,我国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也即加大了对酒驾的处罚力度。交强险最终保费计算方法改为“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其中,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5%+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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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与酒后驾驶挂钩,最高将上浮60%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费率作出了几次调整,酒后驾驶可导致费率最高上浮60%。交强险费率调整大致有以下几次
第一次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462号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实施。其中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每年保费1,050元;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每年保费1,10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为1,000元。
,交强险自问世以来就遭受“保费高保额低”、“无责赔付太没道理”等质疑。第一个业务年度结束后,保监会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意见,决定对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进行“双调整”。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监会于2007年12月14日在京召开了由投保人、社会公众、专家、消费者协会人士等22名听证代表参加的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
第二次2008年2月1日起,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包括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36座以上公交车等在内的16个车型投保交强险将获得“降费”,降费幅度从5%至39%不等。这是中国保监会11日正式公布的新《交强险基础费率表》中明确的。交强险共分42个车型,本次基础费率调整遵循的原则是调低不调高,最大限度减轻车主负担。据测算,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到基础费率的下调,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这也是交强险自2006年7月问世以来第一次“改版”。
第三次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浮动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要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在公安部和保监会确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幅度内,明确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上浮费率的标准。其中,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