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经由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认定事故责任,然后根据伤者的病情判断事故类别、等级,随后便是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赔偿。
一、赔偿的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般实行过错赔偿原则。即有
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不赔偿。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确定损害赔偿的额度,即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说来,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赔偿数额;负主要责任的承担六成原主要责任的承担六成以上民事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应平均承担;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四成以下的赔偿义务。各方承担的赔偿数额之和应等于应赔偿数的总额。在实践中,一般以10%作为档次增减的幅度。
二、赔偿的项目
损害赔偿的项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36条规定,具体包括
1、医疗费。按医院凭据支付。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进行并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自己承担。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误工日期以单位、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如误工者的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以上者,按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则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一般补偿10年。根据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补偿金发给10年,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补偿一年;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补偿1年,最低补偿年限不得 少于5年。补偿费可一次付清,也可按期支付。
9、被扶养人生活费。它是指被交通事故致死和致伤残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无收入的人必须由其承担扶养义务,且已扶养过一段时间了。其费用按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10、交通费。按照需要凭票据支付,通常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所需的最低交通费标准计算。一般不能乘飞机、软卧以及市内出租车。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上述赔偿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经过调解,协商进行。
三、对驾驶员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者的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过程中(如用公车办私事),造成事故,而驾驶员本人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负责垫付。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者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在进行赔偿后,可以向其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人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他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