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除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外,其余的出口货物均适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向海关申报。
二、栏目填写规范
1.出口口岸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2.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指运港(站)货物预定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
4.合同(协议)号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贸易方式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
6.运抵国(地)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指运国(地区)名称。
7.消费国别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收货单位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1.收结汇方式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
12.起运地点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14.货名、规格及货号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
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15.标记唛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一并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填具货物的总件数。可从提单上查悉。
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种包装的,应分别填明件数。
17.数量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只、个、打等。
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都要在折算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具。
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加注"分批装运"字样。
18.毛量货物的全部重量。如货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填报。
19.净重货物扣除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20.成交价格合同规定的货物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等等。要在此栏注明币别。
如果价格条件为CIF、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分别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具FOB成交总价。
21.集装箱号如果是集装箱运输,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一并填具。
22.随附单据随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有关单据的名称及份数。
23.申报单位报关单位的全称、报关员的姓名、报关员证号码、联络电话号码、申报单位的邮政编码等一并在此栏填具,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24.申报日期向海关申报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