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电放是指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以下是做电放的几种情况
1) 不出任何B/L(H—B/L,M—B/L均不签给客户)。
Carrier(以B/L样本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对方) 出单MB/L copy件、货代传给MB/L COPY 客户,客户确认OK后,客户传电放申请书、货代、传电放申请书给Carrier。若Carrier同意电放,通常于货装船后Carrier 传电放信或给电放号shipper传电放信或给电放号Consignee 货抵目的港后,Consignee凭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找Carrier于目的港之Agent提货。此种情况多见于目的港在东南亚地区时,因为电放快而B/L流转(邮寄)慢。(船比B/L先到卸港)
2) 对M—B/L电放。
使用货代的代理,签发正本H—B/L,对M—B/L电放即意味着以电放信代替M—B/L之功能(不可能签M—B/L正本单)。 货代给其客户签正本H—B/L,H—B/L上的shipper填客户名,Consignee填目的港客户名(即真正的收货人)。Carrier给Forarder 的M—B/L COPY(或MEMO)件上,shipper 填货代名,Consignee填货代于目的港的代理。 上述操作也可货代与其客户对好单后,将客户回传给Forarder的H—B/L上的shipper一栏,由客户名改为货代名,将Consignee栏由真正的收货人改为货代之代理,其他内容不动(其他内容指品名,包装,件数,POL,POD,Delivery Agent,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Cntr No., Seal No., Marks & Nos (唛头及唛码),Notify, Place of Receipt, Place of Delivery Vessel & Voy No., Shipping on board Date等等)改完此二栏后将此单传给Carrier。以上操作中货代传给Carrier之单子上,其自己成了自己B/L之shipper 电放信Carrier→货代→货代之代理→Carrier(货代之代理交出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后即从Carrier处取得D/O) H—B/L流程为货代→客户(启运港)→客户(目的港)→Forarder’s Agent(目的港客户交出H—B/L从货代之代理处取得D/O=Delivery Order)。 注若为到付运费必嘱咐目的港代理收齐运费后才放货!此种情况除要给代理一笔代理费外还需给船公司电放费(约$15)。
3) 对H-B/L电放签发正本M-B/L使用货代的代理。
M-B/L流程Carrier→Forarder→Forarder’s Agent at POD 货代的代理凭正本M-B/L换取D/O,电放信流程Forarder→客户(起运地)→ 客户(目的港)→Forarder’s Agent 目的港客户凭电放信(或电放号)从货代代理处换得D/O。 4)双电放。不签正本HB/L与MB/L,Carrier将其制定的电放号告知Forarder→Forarder’s Agent→ Carrier,Forarder将其制定的另一电放号告知shipper→Consignee → Forarder’s Agent。
电放提单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目的港“货到提单未到”的矛盾。提单的正常流转是以其能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到达收货人手中为前提的,这在过去是不成问题的。提单是物权凭证,客户只有拿到提单正本才能在目的港清关提货。电放提单意味着你放弃正本提单(original BOL),客户只要有电放提单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就可以提货。一般货物运输时间比较短的会采用电放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