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要求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明确严格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加强备案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拖轮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港口理货经营6项要求,强化港口经营管理。
通知指出,新修订的《规定》精简了港口经营许可范围,完善了港口拖轮经营资质条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对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和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意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和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新修订的《规定》,强化监管履职,督促港口经营人依法经营。
加强港口经营资质动态管理
建立拖轮服务公共信息平台
根据通知,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经营资质条件,严格按统一标准印制和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逐一列明核准的港口经营许可事项。推行网上许可,通过政务网站或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及时公布许可结果,实现办理进度和许可结果的实时查询。加强港口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开展经营资质年度核查,确保核查对象全覆盖。
通知明确,已经取得许可的港口拖轮经营人,应在今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不具备资质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重点区域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轮要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促进港口拖轮市场公平竞争,督促拖轮经营人严格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和公布的拖轮艘数配备标准,提供拖轮服务,并于今年12月31日前建立拖轮服务公共信息平台。拖轮经营人需通过平台公开拖轮配备情况和实时使用状态,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不得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从事港口装卸的经营人不得限制或妨碍拖轮经营人提供拖轮服务,不得与拖轮经营人签订或变相签订服务协议,指定拖轮经营人服务。
健全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设施基础数据库
通知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总体要求,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建立港口经营人信用档案,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港口经营人,加大惩戒力度,及时将相关处罚信息录入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强制理货、指定拖轮服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港口经营市场秩序。与海事、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船舶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设施基础数据库,并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数据共享。鼓励建立统一的省级港口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并推动部级和省级信息系统的对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计汇总上年度全省港口经营情况,填写《港口经营人统计表》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统计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