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启《航运法》制定工作

从8月4日在宁波召开的《航运法》工作组会议上了解到,根据2009年张德江副总理考察内河航运的讲话精神,交通运输部近日恢复启动了自1996年开始的《航运法》制定工作,以为发展内河航运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可靠的制度保障。   此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航运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工作进程,拟出了航运管理机构及职责、航运市场准入、宏观调控、竞争规则、市场监管、利用外资政策等若干立法重点问题,并开展了专题研究,为下一步起草法律条文奠定了基础。

  中国是一个航运大国,但直到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航运法》,仅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能满足我国航运业发展的需要。

  据上海海事大学教授胡正良介绍,从1996年开始到2004年,其间《航运法》一共起草了11稿。由于我国立法资源有限,一些重要的航运政策不成熟等原因,《航运法》起草工作曾一度搁置。2009年张德江副总理考察内河航运后,加上我国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航运法》制定工作重新受到社会关注。交通运输部作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适时重新启动了《航运法》的制定。据初步计划,到2012年底完成该法的起草工作。

  胡正良教授说,《航运法》是我国航运业的龙头法之一,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该法将使我国航运业的管理全面走上法制化轨道,促进我国航运业健康持续发展,为实现我国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的发展战略目标提供法律保障,意义深远。

  目前,我国航运业共有四大龙头法,其中《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海商法》等已经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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