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股东出资形式作出开放性的规定,也确立了判断公司出资形式适格的标准,即1、是否具备货币可估价性;2、是否具备可转让性。依此标准,股东出资形式除了《公司法》第27条规定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还应包括股权出资、商誉出资、商号权出资、特许经营许可权出资、采矿权出资、债权出资等。
如按出资标的权利属性类型可划分为以下几种基本形式
1、货币出资。
即现金出资,是指股份认购人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以换取将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的公司股份的一种出资形式。
2、现物出资。
是指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或新股发行时的新股认股人向公司支付金钱以外的可以转让的财产并以此作为对价换取该公司股权的出资方式。
(1)物权出资,即出资人以自己享有的属于物权性质的财产进行的出资。动产物权必须办理交付,不动产物权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既有自物权出资,又有他物权出资。包括实物、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出资。
(2)债权出资,即出资人以自己享有的债权进行的出资;
(3)股权出资,即出资人以自己享有的股权进行的出资;
(4)无形财产权出资,即出资人以自己享有的无形财产进行的出资。包括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誉权、商号权、特许经营许可权等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