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甚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
离岸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离岸银行不必持有准备金,其经营成本低于国内银行;离岸银行不受利率上限的约束,即它们对存款户支付的利率可高于银行对国内存款户支付的利率,而且可以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离岸金融享受税收上的优待。
离岸金融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内外一体型。市场自发形成,在岸和离岸业务高度融合渗透,这以伦敦和香港为代表。
二是内外分离型。对在岸和离岸业务实施隔离,离岸业务专为非居民交易创设,离岸市场建立来自政策推动,以美国IBF、日本JOM为代表。
三是渗透型。介于上述两种类型之间的一种模式,居民和居民账户存在一定程度隔离,但又适度渗透。新加坡等属于这种类型。
四是避税型。以极低的税收吸引金融交易,仅为记账中心,开曼、百慕大等属于这种情况。前三类离岸市场在提供交易场所的,还提供金融服务,避税型则仅提供交易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