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
监事刘冀鲁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公司监事刘冀鲁先生计划以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期间自2020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持数量不超过2,120,000股。
2020年12月3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监事刘冀鲁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截至2020年12月30日,刘冀鲁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计划期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现将其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减持情况
刘冀鲁先生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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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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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刘冀鲁先生合计持有的股份数包括其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从二级市场增持间接持有的无限售条件股份678,284股。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刘冀鲁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刘冀鲁先生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冀鲁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在刘冀鲁先生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刘冀鲁《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1-002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0月签发的证监许可[2019]1903号文《关于核准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11月公开发行5,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0,000.00万元。扣除含税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1,950.40万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578,049.60万元,上述资金于2019年11月22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0597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发生了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以外的其他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332.2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7,717.37万元(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现金使用效率,本公司开立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和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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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 隶属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根据工商银行分支行对外用印权限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需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签署。
注② 隶属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根据民生银行分支行对外用印权限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需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
注③ 隶属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根据中国银行分支行对外用印权限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需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签署。
注④ 隶属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根据工商银行分支行对外用印权限制度,《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需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签署。
注⑤ 隶属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根据民生银行分支行对外用印权限制度,《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需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
2019年11月,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与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顺丰航空有限公司、顺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5日、2020年9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情况,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用途重新进行约定,原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失效。
上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在使用募集资金时,本公司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申请和审批手续。
三、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0日,公司完成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理财收益、利息收入)人民币388.59万元,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可以豁免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将上述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节余募集资金390.19万元(含销户时结算的活期利息合计1.60万元)全部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及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销户手续。
公司(含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将于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2020年12月31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