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两会”选举事项详解

原标题本次“两会”选举事项详解

  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到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8年1月选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选举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比如2013年1月召开的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多名副主任等。目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一名主任,六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

  选举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选举政府领导班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比如2013年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北京市市长和多名副市长。本次会议也包含了这项选举内容,将选举产生新一届市政府领导班子。

  选举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由于监察体制改革是近年来才启动的一项改革试点任务,此前的历届人大一次会议没有这项选举内容。2016年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2017年1月20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张硕辅为北京市首任监察委主任。

  选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选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选举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市政协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成员由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代表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政协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并决定,每届任期五年。

  本组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蒋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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