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餐路上发生事故 送餐员要担多大责?

原标题送餐路上发生事故 送餐员要担多大责?

  随着餐饮外卖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路面上涌现出众多身着送餐服、骑着电动车拼命赶时间的送餐员们,随之而来的是与外卖配送相关的交通事故频发。为了避免超时罚款及客户投诉,大部分送餐员都在拼命抢时间。殊不知,送餐路上的交通事故,对于每一位送餐员都是“摊上大事”了。

  撞的是人还是车侵权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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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餐员小张在送外卖路上与宋女士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他身体受伤,经救治仍落下伤残。虽然事故发生后,小张起诉了宋女士及其保险公司索赔,但因交通事故认定他负主要责任,只能自担70%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送餐员受伤主要是因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引起的。这种情况下,送餐员可以在机动车的交强险额度范围内获得赔偿,但若损失数额超过了这一赔偿额度,则需要机动车车主在自己投保的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没有投保商业险,只能由机动车车主进行赔偿。需要提醒的是,超过交强险额度外的损失数额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侵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且责任赔偿的范围以其过错比例为限。也就是说,如果小张在这次事故中无责,可以获得100%的赔偿。

  另一方面,若交通事故中受害方非送餐员一方,而是其他行人或骑行人等,此时送餐员需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送餐员的责任比例会直接决定其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

  送餐公司有可能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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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陈未与送餐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送餐过程中在人行横道上与吴先生相撞,造成对方多处伤情,为此小陈个人共赔付了2.8万元医药费。他很委屈,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自己在送餐,属于职务行为,为什么不是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送餐员在送餐途中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直接责任人,是一种完全责任、自己责任。但此类案件也可能会涉及用人单位责任。

  外卖配送的运营方式涉及不同的担责主体。在我国,外卖配送的运营模式并不是简单的“外卖平台-送餐员”的用工关系,而是包括众包配送、自营配送与代理配送三种经营模式。各大外卖平台根据自身业务需求,通常选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配送模式相结合,以实现更好的服务。,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很多公司并未与送餐员签订任何合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就意味着,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非送餐员一方)无须证明送餐公司对送餐员的选任、监督和指示上存在过错,就可以在加害人(违反交通法规的送餐员)或送餐员的用人单位之间二选一主张权利。

  受害人如果想选择用人单位主张权利,需要举证证明该单位与送餐员存在用人关系,一般体现为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当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上述两点就很难证明,这也是吴先生选择小陈作为赔偿主体的原因。

  送餐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并且自行保留一份书面合同原件。无论有无签署合同,对于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赔偿责任,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应意识到受害方具有选择权。

  无驾照骑摩托车可能涉及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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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餐员小刘在驾驶普通摩托车送餐时,与丁先生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导致对方重伤二级,小刘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他是无证驾驶,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其中可依次分为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等。据此可知,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围,驾驶人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小刘的情况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送餐员车辆分为单位统一配置与送餐员自带两类,车型以二轮摩托车及电动车为主,摩托车及部分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围,送餐员应持有相应驾照,做到“一人一车一证”。

  (张慧聪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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