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流浪狗咬伤 该由谁赔偿?

原标题被流浪狗咬伤 该由谁赔偿?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附近多人被同一流浪狗咬伤,引发了附近居民的不安。同一天,湖南省衡阳市一小区内,也发生了“疯狗”多次咬伤人事件。 “狗患”是城市管理难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者或管理人该承担何种责任?被伤害后,受害人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逃逸动物伤人原主人仍担责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专门章节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所作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尤其是后面的条款,适用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且不得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是对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这类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遗弃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动物的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不仅损害动物福利,而且因被遗弃动物自身存在危险性,严重威胁公众安全。逃逸动物仅为脱离原所有权人的管理,但所有权关系没有发生变化,造成他人损害后仍应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一条款是第三人有过错时责任划分,以及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行使的规定。当第三人有过错时由其承担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可免责,但其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选择向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赔偿,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时受害人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适用有关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

  公共场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城市中的流浪狗,一小部分是因自行走失而脱离饲养人,绝大部分是人为遗弃。流浪狗伤人应适用上述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但伤者获赔的难点在于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确定。如果能够查明流浪狗的原主人,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原主人责任。但如果无法查明原主人的,则无法确定赔偿责任人。

  除上述规定外,我国侵权责任法还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规定了相应的补充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公共场所管理人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其在自身管理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需对进入其管理范围内的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被流浪狗咬伤的地点在上述具有管理人的公共场所内,在原狗主人无法找到的情况下,伤者可以要求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公共场所是供不特定人出入、通行、活动的场所,小区也属于公共场所,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应对安全防范工作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如果在小区内部遭遇流浪狗咬伤,在原狗主人无法找到或者无法承担全部责任时,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呢?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考察以下几点要素一是结合物业服务企业对预防、控制损害的能力,对物业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断,如是否有安全设施、定期巡查、设立警示牌等;二是被流浪狗咬伤与物业服务企业疏于管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受害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规定的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节外,还应考察受害人是否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封闭小区等因素。而且,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并非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应考虑上述几点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承担补偿责任的范围。

  文明养犬和严格执法应结合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我国各地纷纷制定了养犬管理法规。,目前社会普遍性违规养犬现象仍然存在,如随意遗弃等,这一方面说明养犬人的文明意识、守法意识还有待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地方养犬管理规定仍未发挥应有作用。如很多地方的养犬管理规定中,都明确了公安机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的协助义务进行了规定。,实践中却少见相应的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造成了“法不责众”的社会现象。

  治理城市“狗患”应多管齐下,在加强犬类饲养人的文明养犬规范教育外,相关责任部门应对违规养犬行为严格执法,对遗弃和走失的流浪狗加强管理。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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