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王晓飞)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副董事长叶伟芳,在职期间接受多家企业请托,在承揽工程上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款共362万余元。其中,还有相关企业为叶伟芳和他的妻子支付60余万元在高尔夫俱乐部办理入会。该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叶伟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伟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叶伟芳上诉,维持原判。
帮忙揽活受贿300余万
据了解,现年64岁的叶伟芳曾先后担任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据一审法院认定,叶伟芳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多家企业请托,收受贿赂款共362万余元。叶伟芳到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122万余元的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叶伟芳的亲属代其退缴322万余元,许德富退缴40万元,赃款已全部追缴。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叶伟芳除了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单位承揽工程索取好处费外,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叶伟芳还收受请托人为他在北京某国际高尔夫俱乐部办理的高尔夫球卡等共计60余万元。
2016年8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叶伟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在案扣押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叶伟芳不服,他认为自己主动回国,如实向组织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代其退缴全部赃款,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据此,叶伟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经查,中央巡视组通过国电集团工作人员,通知包括叶伟芳在内的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历任领导接受例行谈话。,叶伟芳从澳大利亚回国并非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叶伟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虽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罪行,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一审法院鉴于叶伟芳到案后主动交代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以及亲属代其退缴全部赃款的情节,依法已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综上,叶伟芳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叶伟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据此,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