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日前,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组织协调,形成联防联控机制,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务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国家对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从注重新车、不断加严新车标准向新车与在用车并重转变。

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修理,使汽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即“I/M制度”。根据《通知》,地方各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汽车排放维护修理工作,并根据工作实际,遴选一定比例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各省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对超标排放汽车的排放检验信息和维护修理信息实施闭环管理,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联动。

《通知》要求,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交通运输部将牵头组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专家委员会,加强对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的技术支持,开展相关政策标准研究评估,进行国际学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水平提升。

新规实施后,广大车主在进行年度排放检验时,应对排放超标的车辆进行维修治理,维修合格后,凭有关维修凭证或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记载的维修记录方可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