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钻石,却被快递弄丢了
2014年12月15日,家住沈阳苏家屯的王女士找到沈阳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邮寄了一颗坦桑石(蓝色)和一颗彩色水晶石(),约定将钻石邮寄到广东深圳罗湖区的梁先生处。
王女士交付了15元邮费,但没有对邮寄的钻石进行保价。沈阳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揽收员揽收货物经验视后,代填写了快递详情单。
时过多日,梁先生并没有收到钻石。王女士来到沈阳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查询,圆通速递网络显示2014年12月19日快件到达广东省深圳市罗湖翠竹站公司派件中。经查询,仍无法查找到邮寄的这颗钻石。
因没保价,快递只愿赔三百
王女士拿出邮寄前拍下的钻石照片,揽件员承认当时邮寄的就是照片中的钻石。王女士拿出购买证据证明自己花8000元购买5.2克拉坦桑石一颗,随件赠送物品一件。
沈阳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表示愿意赔偿,快递详情单上已就赔偿进行了约定。详情单左下角处红色区域印有“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本人确认所交寄的物品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物品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元/票(如另有约定的,快递费双方协商);保价快件按被保价金额赔偿”。
对此,王女士不能接受,说揽收员并没有提示她,也没有对快递单上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提示条款进行提示说明,要求沈阳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按照8000元价予以赔偿。
未提醒说明,格式条款无效
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将沈阳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起诉到苏家屯区,要求赔偿8000元并退还15元运费。沈阳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辩称,其揽收时不具有专业资质对交寄物品真假和价值进行鉴定,不能确定王女士交寄物品价值。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沈阳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间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快递详情单约定的“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物品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元/票”系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对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尽到提醒的说明义务。
王女士未在格式条款上签名,沈阳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对赔偿限额及背单条款已尽到提醒和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的约定无效。,沈阳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遗失,存在过错,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因沈阳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未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判赔8000元并返还15元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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