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保价快递的赔偿依据应该明示

珊珊(化名)向老家寄快递过程中,包裹出现破损,丢失两个LV包和手机。快递公司称珊珊未保价,只同意赔偿200元。珊珊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房山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珊珊5000余元。(11月18日《京华时报》)

国务院法11月16日印发的《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对用户的信息安全、野蛮分拣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尤其是遏制抛扔踩踏快件的野蛮分拣现象引人注目,规定情节严重的,加重罚款之外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征求意见稿对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快件的赔偿条款应该是遏制野蛮分拣的利器,而且赔偿条款不仅能有效遏制野蛮分拣现象,还能倒快递企业的责任感,让其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将客户物品安全送达。

,对于那些已经保价的快件,快递企业必然是呵护有加,轻拿轻放、妥善保管不在话下,因为快件出现损害、丢失快递企业的责任是十分明确的。快递用户为降低成本,大部分快件都是采取不保价的方式,快递不保价的情况下,快递企业自然就缺乏明确的责任,如果不保价快件出现损毁、丢失,快递企业基本都会想方设法少赔偿,有些是快递企业根据自己制定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内部规定对不保价快件进行赔偿,这种格式条款基本是减轻自身责任的“霸王条款”,其本身就缺乏法律效力。

有些快递企业拿出《邮》的规定对损毁、丢失的不保价快件进行赔偿,《邮》第47条第2款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依据这条规定对损毁、丢失的快件进行赔偿不仅断章取义还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因为《邮》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快递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故不适应《邮》。司法实践当中,不保价快递的赔偿问题应该适用《合同法》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快递企业对于不保价快递的丢失、损毁理应照价赔偿。

就是因为法律法规对不保价快递的赔偿依据不明确,仅仅提到“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让不熟悉法律法规的快递用户无所适从,常常被快递企业牵着鼻子走,尤其是物品价值不高时,快递用户鉴于时间精力成本也就懒的理论,无条件接受不公平的赔偿。《快递条例》应该对赔偿条款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让快递用户的依据明确化。当责任明确之后,既能维护好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更能倒快递企业的责任感,从而实现其对不保价快件也呵护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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