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李先生通过许昌市一物流公司向南京一家企业发送了价值11261.5元的货物,这批货物的运费为280元。货物发出去之后,李先生就没再过问此事。直到一个多月后,他和南京那家企业对账时,才发现对方并没有收到货物。李先生查询之后发现,原来是该物流公司将货物转交给了另一家物流公司承运,货物到达南京后,没有发送给收货人,而是被错发给了一个人,而那个人已将货物当废品卖掉了。
李先生随后找物流公司索赔,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他把该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告上了法庭。
魏都区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向物流公司支付运费,物流公司应将货物运送至指定位置,交给指定收货人,双方之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物流公司将李先生的货物错发给他人,终导致了货物灭失,物流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了货物外,李先生支付的280元运费也在损失范围之内,,法院一审判决物流公司支付李先生11541.5元赔偿金。昨天,记者获悉该物流公司接到判决书后不服,已上诉到许昌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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