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南昌县农民,农闲时经常打零工补贴家用。2013年1月,他来到一家物流公司打工。双方口头约定,李某为公司送货,公司支付固定报酬。当月21日,李某搬卸货物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骨近端粉碎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李某向南昌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后者于2014年5月认定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为工伤。但物流公司认为,李某与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协议,不属于雇佣关系,公司不应承担赔偿。双方诉诸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收取固定报酬为企业工作,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后经协调,物流公司于近日支付李某工伤赔偿金10万元。
“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东湖法院法官王宏瑞说,由于物流行业人员流动性大,很多企业与员工之间不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不可能购买工伤保险。遇到高峰期,企业还会聘请不少临时帮工人员。“书面合同的空缺,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存在极大难度。”
为此,王宏瑞建议,不论是不是,劳动者都应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用法律手段确定劳动关系。一旦在工作中受伤,劳动者的权利便能得到保障。对于企业来说,一方面需要尽量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以免省小钱花大钱。另一方面,企业还要认清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因为并非所有商业保险都能赔偿工伤,企业很可能花了钱却得不到预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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