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赔3倍邮资
2014年2月18日,陕西某铸锻公司花费邮资21元,通过快递公司将一张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外寄送,该汇票出票人为辽宁省本溪市一家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本溪支行。在寄往河南焦作市途中,因快递员疏忽,这张承兑汇票遗失。铸锻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遂向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其间产生公示催告费、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共计6226元。后铸锻公司多次向快递公司主张赔偿,未果。2014年11月12日,铸锻公司将快递公司诉至长安区法院,要求赔偿因快递承兑汇票丢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226元。
今年1月23日,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快递公司提出,根据快递邮件跟踪信息系统提示,该快件已妥投。原告关于办理公示催告的相关花费与丢失快件没有关系,且其办理公示催告手续宣告无效的银行汇票,未必为其承运快件所丢失的汇票。,因原告对该快件未保价,根据快递单正面有关未保价物品赔偿额的提示,以及背面“国内标准快递邮件服务协议”,被告只愿以原告所付邮资的3倍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被告提供的快递服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对其赔偿应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被告虽然在快递单正面印有“未保价物品赔偿额为所付邮资的3倍”的提示,但并未曾采取合理方式提醒邮寄人注意,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故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
法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铸锻公司与快递公司为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快递公司有将快件送达收件人的义务。而快递公司仅根据内部查询系统显示涉案快件已妥投,就认为已完成送达义务,不能提供收件人已签收的证据,故主张不能成立,应承担快件丢失造成的相应赔偿责任。
原告派员前往票据支付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手续,为通常惯用的补救措施,其间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属实际损失。但原告次前往本溪当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手续,系因自身原因致未办成,其间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令快递公司依法赔偿原告交通费、公告费等共计2881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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