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现年31岁,案发前是北京某快递公司信息部员工。该公司信息部研发中心财务系统组组长的证言称,李某是该组组员,主要负责财务系统维护和开发,有数据库查询权限,可接触到公司客户信息。
李某供述,2012年3月,他接到一个自称姓窦的男子的电话,对方欲购买客户信息进行商品推销。李某便违规从公司信息库下载公司客户信息,通过QQ、电子邮箱发送给窦某。对方根据信息质量每月向他的银行卡汇款。
2014年6月,快递公司接到关于客户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投诉,公司安保处经过检查后台系统,发现李某有嫌疑。李某向公司承认,他从2012年开始每月导出客户信息出售并获利。
法院查明,李某自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拷贝公司客户信息数据出售给窦某,获利约28.8万元。2013年6月6日、6月9日,李某将客户信息10余万条出售给窦某,对方尚未付款,李某被查获。案发后,李某赔偿公司5万元。
顺义法院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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