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张某某担任福建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闽侯甘蔗货运代理分公司的出纳员。她负责把业务员上交的属于客户的款项汇给客户,属于总公司的款项汇给总公司。根据公司规定,出纳员收钱后应于次日上午10点前将钱汇到公司账上。因为这家公司管理上的不规范,会计只跟她核对账目的数额,财务主管也只检查她所做的纸质账面上的数字,并没有去核对其是否已经将当日收到的现金存入银行。
张某某见有空子可钻,从2012年底就开始拖欠不上交公司的收入。刚开始时因拖欠数额不大,公司会计通过公司内部通讯工具腾讯通向她催款,她没说不还,态度都很好,但就是以各种理由拖延,后来索性请假。
公司相关负责人这才紧张起来,抓紧催讨。张某某觉得无力归还,于2013年6月到闽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据办案机关事后查明,从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共将应当汇给总公司的款项98万多元占为己有,拒不退还。
据张某某自己供述,2011年左右,她认识了王某某,此后经常和他在一起打,陆续借给对方57万元。对方一直没归还。她自己花掉了12万多元,输掉了30万元左右。
办案机关经调查,发现张某某所说的话有问题。她称多次借钱给王某某,且都是通过电话联系,作为普通人对如此大额的借款人应会记住电话号码,但张某某却无法根据通话记录辨认出王某某的电话号码。她还供述称,已将手机上所有的号码删除,无法提供王某某的联系方式。
公安机关根据张某某提供的王某某信息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到全国只有两人叫王某某,她也未能辨认出王某某。,张某某声称与王某某只是普通朋友,但借给对方几十万元,既没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张某某有关借给王某某的供述明显与常理不符,无法确认。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虽没使用非法手段平账,但结合她有关款项去向的供述及主客观的实际表现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她主观上有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目的,本案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而不是挪用资金罪。张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系,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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