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柏某某单独或指使王某某、吉某某、刘某、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是快递公司员工的职务便利,从公司电脑系统内得客户个人信息,并出售给李某(另案处理)。审理过程中,柏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61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从重处罚。柏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未主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柏某某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宣告缓刑。(来源《无锡日报》;文/茗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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