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浩和小鹏在连州市某物流公司当快递业务员。2016年7月某天,小浩因怀疑小鹏拿走他的几张快递单,当小鹏送完快递回来,小浩上前质问小鹏。小鹏不承认,两人为此发生了争执。小浩竟然拿出装有汽油的塑料瓶,拧开瓶盖后将汽油倒洒在小鹏身上,然后用打火机打火点着了小鹏的上衣角。在场劝架的物流公司老板及时用手拍灭后,小浩又走到小鹏的侧边去用打火机往小鹏身上点火。瞬间,小鹏的全身即着火燃烧起来,身上燃起了大火的小鹏倒在地上打滚。物流公司老板见状,立即拿来灭火器将小鹏身上的火苗扑灭,然后将被烧伤的小鹏送往医院抢救。由于伤情严重,小鹏当日转至清远市人民医院。
小鹏住院107天,花去医疗费59万多元,出院诊断为汽油烧伤全身多处,身体烧伤面积达80%。司法鉴定认定小鹏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残疾程度为一处六级伤残、一处七级伤残、三处八级伤残。
案发后,小浩的家人通过出售其自家的一块宅基地筹集到50多万元用于赔偿和支付小鹏的医疗费,取得了小鹏的谅解。
连州市认为,被告人小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导致被害人,是犯罪未遂,一审从轻判处被告人小浩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小浩不服,认为量刑过重,上诉至清远市中级,清远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被害人小鹏另案向连州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连州法院判决小浩赔偿小鹏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9项损失费用共92万多元。减除已赔付了的50多万元,还应赔偿4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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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