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从潮州市行驶至饶平县上饶镇许坑村路段时,因驾驶措施不当,碰撞到被害人许某,造成许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调查。后饶平县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杨某一方还积极与被害人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并于2015年7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290000元,被害方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饶平县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
法官提醒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并非故意所为,发生肇事后如能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依法可以得到从轻处理。相反,若交通肇事后逃逸,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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