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淀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盛某利用其担任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快递员的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北京一物流公司7个月货款5万余元占为己有,2015年5月,盛某又将其代收的另一公司5万余元货款占为己有。
庭上,盛某称其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据盛某在公安机关供述,2015年6月10日,其接到公司经理刘某电话,称安保科要检查,让其把手里尚未签收的40余张单子签收了。次日上午,经理刘某向自己催要代收的货款,盛某称自己把钱花了。刘某让盛某在6月12日前,把钱补上,不然公司就要按流程报警。盛某称,其尽量补上,补不上就跟刘某去派出所。
今年6月12日12时,因没能还上钱,刘某将盛某带到派出所。今年6月13日,盛某亲属向公司退还全部赃款。
盛某供述称,这些钱他除了吃喝外,大部分用于购买体育,“因为我迷上了买,自己挣的钱不够花”。
“盛某一直想还钱,只是之后把持不住,才越欠越多。”盛某的辩护律师称,盛某并没有主观占有的目的,且一直有还款意愿,因而盛某所犯应为挪用资金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认为,盛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货款,有主观故意,且明知没有能力还款,还一直瞒报。鉴于其已与所在单位达成谅解,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故酌情建议量刑有期徒刑4至6年。
该案未当庭宣判。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