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2日,倪先生突发急性支气管炎,无法上班,口头向主管领导请假。领导准假后,倪先生在家休息,并先后在郑州高新区中心医院、河南中医学院就诊,被建议住院后在家休养一段时间。直至2015年5月8日,他一直未回公司工作。2015年5月9日,公司向倪先生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超过十五天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倪先生觉得自己生病后向主管领导请了假,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他能否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本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倪先生是否构成旷工。若构成旷工,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若不构成旷工,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赔偿金。结合具体案情,倪先生在因病离职休养前,已经向主管领导请假,并且获得了批准。休养过程中,物流公司并未向其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其回公司上班,所以,倪先生请病假是物流公司认可的,不属于旷工。
,倪先生依法应当享有六个月的医疗期,即其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在不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下,物流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倪先生因突发急性支气管炎,确实无法到岗工作,该事实经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实,故倪先生的情况符合职工医疗期的条件,物流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物流公司需向倪先生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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