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联合发文: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
日前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 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对钢铁和煤炭的去产能工作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通知》要求,严禁新增产能,迅速开展违规新建项目核查,严防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动态监管和联合惩戒。通知要求各地于2017年1月20日前报告相关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煤炭方面,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钢铁方面,不得已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
在违规新建项目核查方面,各地发改委、工信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牵头对本辖区钢铁、煤炭新建、在建项目违规情况开展详细梳理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发6号、7号文件印发以来,是否存在违规建设钢铁煤炭新增产能项目情况,各省区市要做到对本辖区内钢铁、煤炭企业的全覆盖,不得留有死角。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督查。煤炭方面,相关部门将对首批8个产煤省区进行重点督查,随后对其他产煤省区市督查。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钢铁煤炭产能退出标准,做好验收和公告,确保产能真去真退。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对产能退出情况进行监督,严防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
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方面,《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及落后产能界定。
钢铁方面,严厉打击“地条钢”非法生产行为,坚决拆除并销毁工频炉、中频炉设备。全面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生铁用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
煤炭方面,对于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资源枯竭、灾害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落后小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能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和主要生产系统不完善的煤矿,资源整合主体不具备相关技术管理能力和安全业绩的煤矿,生产高硫高灰等劣质煤的煤矿以及产能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僵尸企业”,要坚决予以淘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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