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贵重物品低价赔偿莫成为霸王惯例

  近日,在北京工作的长春人钟女士攒了几个月的工资,买了一只品牌手包要送给母亲,却被某公司弄丢了。虽然快递公司承认失责,但相关工作人员拒绝按原价赔偿。


  快递公司将客户快递物品丢失的现象屡见报端,不少客户如钟女士这般并未对物品进行保价,双方往往就快递公司应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产生纠纷。因为客户未保价,快递公司通常只愿意赔偿快递款的3至5倍,低价赔偿俨然成了业的“行业惯例”。

  虽然在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确实有赔偿限额的约定,但根据合同法,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需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而实践中,快递公司业务员在客户签单前往往不会向客户进行必要的提示。如此条款减轻了己方责任,加重了客户责任,自然沦为了无效的“霸王条款”。

  遗憾的是,现实中,普通消费者既没有搜集证据的法律意识,也没有依法维权的能力,只得任由低价赔偿沦为快递业霸王条款。事实上,我们在快递物品时,须在快递单注明所邮寄物品详细信息,并要求快递员依规验视,对于贵重物品应保留购买凭证,当出现意外时积极维权,通过每位受损客户的依法维权来打破业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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