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邮政管理局对结尾快递没有存案的企业怎么办

《快递结尾网点存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快递结尾网点的运营,提升快递服务效率,让快递服务更加贴近民众,推动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快递结尾网点及其存案管理。

快递结尾网点是指为满足用户直接收寄、投递等快递服务需求,在城镇、乡村、校园等特定区域设立的固定运营场所。这些场所由运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开办者”)根据业务需求建立或合作开办。

开办者应在快递结尾网点设置快件寄存和保管区域,配备相应的通讯、货架、监控等设备,并公示快递服务标识,同时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

开办者需在快递末端网点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进行存案。

存案过程中,开办者需通过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完整填写《快递末端网点存案信息表》,并提交以下资料: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快递结尾网点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以及邮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如果是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还需提供所属企业法人的授权书。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收到完整的备案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在线生成备案回执。如果资料不完整,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开办者补正。

开办快递结尾网点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有效期不得超出开办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如果快递结尾网点的名称、类型、经营规模、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开办者应在1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开办者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或其分支机构的名录失效,其开设的快递结尾网点备案将自行失效。如果开办者关闭其设立的快递结尾网点或合作终止,应提前5日通过信息系统告知原备案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对于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取得快递结尾网点备案的,原备案机关将撤销其备案。

开办者应加强对其开设的快递结尾网点的管理、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对开设的快递结尾网点承担快递服务质量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

邮政管理部门将按照《快递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开办者和快递结尾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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