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淀法院网官方消息,海淀法院网公布了全国首例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该案件被评为2018年度国际版权协会中国分会(AIPPI)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件,我们来看一下吧。
以下为海淀法院网公布的全国首例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详情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
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多公司)
【案情简介】
快手公司诉称,快手App用户在快手App上传、发布了涉案短视频,并获较高点击量。快手公司经授权合法取得涉案短视频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华多公司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App安卓端和ios端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短视频,侵害了快手公司对涉案短视频享有的著作权,故要求华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华多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之一为,涉案短视频不构成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认为,根据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涉案短视频虽仅持续18秒,但其在该时间段中所讲述的情景故事,融合了两名表演者的对话和动作等要素,且通过镜头切换展现了故事发生的场景,已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完整表达。据此,结合涉案短视频以数字化视频的形式发布在快手App上的事实,涉案短视频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属于类电影作品。虽然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在十余秒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场景、对话、动作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不同主体就同一主题进行创作,只要作者形成了体现其一定选择、取舍的作品,即便该作品主题与在先作品主题相同,亦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华多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快手公司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短视频因其形式新颖、内容丰富、传播迅速等特点而成为最受欢迎的互联网产品之一;与此,产业的快速发展也使得与短视频相关的纠纷逐渐出现。对进入诉讼的涉短视频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而言,短视频能否构成作品,短视频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其作品类型等问题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作为全国首例认定短视频构成类电影作品的生效案件,本案针对目前市场中争议的短视频性质问题,从作品的构成要件出发,详细分析了短视频的独创性体现,并结合涉案18秒短视频的要素,认定其符合类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构成类电影作品。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以裁判形式确认了短视频的可版权性,并认定短视频可以构成类电影作品,是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并亟待明晰相关主体行为边界的当下,司法及时回应短视频市场环境及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典型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