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和物流企业注意 出口退税将有新变化!

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最新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5月1日后,出口退税将有新的变化!你能拿到的出口退税有可能少了!

 

 

在说这坏消息之前,先跟大家介绍下面这个好消息

 

 

5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三项措施深化增值税改革,分别是

 

适当降低税率水平。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即,原先适用17%税率的企业降到16%。

 

 

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大量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可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按3%征收率计税的优惠,降低小微企业的合规成本,降低税负。

 

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可直接增加企业当期现金流,改善企业经营。

 

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本轮降税早已箭在弦上,后续有望开启降税大幕。

 

对于制造业来说

 

在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继续按原退税率(17%、13%)申请退税,在2018年8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货物劳务,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16%、11%)申请退税。

 

那么,另一个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来了

 

——5月1日后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会调整吗?

 

 

根据财政部4月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简单来说,出口退税率同步下调,5月1日-7月31日为新旧税率的过渡期。

 

这其中对厂家的影响不太大,当月出口当月开票,没毛病。

 

外贸企业要注意了

 

(1)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

 

 

原退税率为17%,取得17%税率的专用发票的,按17%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取得16%税率的专用发票的,按16%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原退税率为11%的货物劳务,取得11%税率的专用发票,按11%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取得10%税率的专用发票,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其他退税率(15%、13%、9%、6%、5%)不受影响。

 

(2)2018年8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货物劳务

 

原退税率为17%的货物劳务,取得17%、16%税率的专用发票,统一按16%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原退税率为11%的货物劳务,取得11%、10%税率的专用发票,统一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举两个例子

 

(一)

 

如果外贸企业这会儿正在向工厂采购,那么请工厂立即开出17%或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7月31日前报关出口,可以按旧税率退税;原则上5月1日之后工厂的增值税发票应开16%和10%税率的,届时退税也按照这个税率来;而5月1日之前开具的旧税率发票,如果拖到7月31日之后才报关出口,那么是按照16%或10%退税。

 

(二)

 

A企业为外贸企业,2018年2月3日购进一批货物,当时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若A企业于2018年7月4日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仍适用17%的出口退税率;若A企业于2018年8月4日才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适用16%的出口退税率。

 

估计外贸企业也要按照新税率重新核个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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