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已成基础设施,行业应珍惜政策红利

千呼万唤的《快递暂行条例》终于在5月1日正式实施,已经成为都市人生活不可获缺一部分的快递业终于有了自己的行政法规。 

其实,快递行业的行政立法曾几起几落,要而言之,就是行政监管十几年来一直没有跟上行业发展的节奏。在世纪之交时,中国快递业的核心话题是加入WTO之后,海外快递巨头UPS这些“狼来了”怎么办?之后,核心议题又转向了邮政体系与快递的分工之争,特别是市内文件快递一度被认为是快递动了邮政的奶酪。

如今,以四通一达、菜鸟联盟为代表的中国快递业实现了跨跃式发展,2017年,中国快递业务量超过400亿件,占世界总量的40%以上,成为世界第一快递大国,并且率先建立起了智能物流体系。快递小哥成为都市人“最亲密的人”,快递成了城市的“基础设施”。 

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上,国务院制订了《快递暂行条例》,将快递行业放在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基准之上,按互联网+、人工智能的标准予以规范、指导,这不是普通的行业监管条例。 

国家邮政局马军胜局长曾直言,在快递业“确实普遍存在着用地难、车辆通行难、进门投递难的问题”。特别是,快递三轮车屡屡成为一些城市交通大整治首当其冲的对象。对此,《暂行条例》基于保障民生的考虑,对快递行业用地、用车做了特殊规定要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暂行条例》还要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

从行业的战略发展角度,《暂行条例》提出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等的推广应用,以继续保持中国物流技术的全球领先地位。 

值得一说的是,不少媒体把这次《暂行条例》的重点放在了“快件未经沟通直投快递柜违规”,这个解读有一些勉为其难。或者更直白地说,对于方兴未艾的智能快递柜的责任分配,恰恰是行政立法有待细化的地方。目前《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但这一规定本身没有排斥智能快递柜的使用,也没有约定相关罚则。事实上,快递行业日新月异的经营模式,总会让行政立法存在滞后。 

国家已将快递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在分拣场的用地、路权、用车标准方面做出保障性规定,希望快递行业珍惜这样的政策红利,也就要承担起相应的民生责任,在前述智能快递柜等问题上,也必须做出积极回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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