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快递实名制须平衡各方诉求

日前,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快递暂行条例》,该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条例立足守住安全底线,明确了“实名制寄件”要求,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3月28日《新京报》)。

近年来,我国快递业发展势头强劲,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2017年包裹快递量超过了美、日、欧等发达经济体,对全球增长贡献率超过50%。快递业在迅猛发展的,也面临着公共安全风险高、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乏力等诸多现实困境。在此背景下,即将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快递寄件实名制,这对防范快递业的公共安全隐患、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显然意义重大。

我们知道,问题是时代的先声。尽管近年来要求施行快递实名制寄件的呼声不断高涨,主管部门也不遗余力地倡导实名制寄件,但在执行过程中仍遭遇重重阻力。其中的缘由很多,各方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平衡兼顾或是关键因素。在利益诉求得不到兼顾的情形下,“看上去很美”的制度,也难免遭遇落地难的尴尬境地。,如何平衡兼顾各方利益诉求,也就成了快递实名制寄件顺利落地必须正视的现实课题。

不可否认,施行快递实名制寄件,对于防范公共安全风险隐患而言,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通过源头追溯的方式,及时、准确查找出寄件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患于未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如果在强制施行快递实名制寄件的过程中,忽视防范实名制可能对消费者带来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那么即便消费者明知实名制寄件对公共安全不可或缺,相信其也不愿意配合。特别是在当前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堪忧、个人信息能够轻易被泄露的现实语境下,部分消费者必将不愿意冒着风险主动、自觉实名寄件。这也是前几年实名制寄件受到不少消费者抵制,效果不佳的症结所在,急需高度重视。

也应看到,施行实名制寄件,快递企业需要相应地加大对寄件物品的安全检测力度以及强化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审核,无形中增加了其经营成本。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后,快递企业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经营成本增加、法律责任明确的双重压力下,如果不考虑快递企业的现实情况和合理诉求,要求其不折不扣地全面执行实名制寄件,那么快递企业极有可能对此心不甘、情不愿,甚至有可能为了规避成本压力和法律责任风险,在执行过程中“下有对策”“暗度陈仓”,最终让快递实名制寄件有名无实。

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显而易见,快递实名制寄件的落地,须臾离不开对快递企业和消费者两方利益诉求的平衡兼顾。即将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对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作了一系列包括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在内的具体规定,对快递企业的诉求考虑则较少。相关职能部门应视具体情况出台相应措施,补足这方面的短板。这既是快递实名制寄件落地的要求,也是公平对待各方市场主体的要求。唯有在平衡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的基本前提下,才能确保快递实名制寄件行稳致远、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