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智能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10月施行

近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逐渐放开与智能汽车发展状况相匹配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区域,并逐步实现商业化推广应用。

《办法》10月1日正式施行后,海南将认可省外封闭测试结果,允许有条件地开展高速公路测试,允许开展载人测试和示范应用。

车辆须接入平台监管并购买保险

海南自贸港建设为开展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提供了有利契机,特殊环境可满足车辆在高温、高湿、高盐及多雨等复杂条件下的测试需求。《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海南省发挥自贸港政策优势、测试环境优势、5G全覆盖优势、新能源汽车全域推广优势等,吸引更多企业落地海南开展智能汽车测试、研发及示范应用工作。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成立了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论证评估、跟踪、数据采集、日常监管工作。

根据《办法》,在海南申请测试和示范应用的主体,除具备国家要求的硬性条件外,测试和示范应用期间要建立应急预案,相关数据须接入第三方机构监管平台;为申请车辆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交通事故赔偿保函,其中商用车应购买每车不低于10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交通事故赔偿保函。

已获得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资格、取得临时车号牌,一年内在海南道路单车自动驾驶测试里程不低于5000公里,且未发生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全部责任交通事故的申请主体,可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载人或载物的示范应用工作。

年安全行驶超万公里可申请高速公路测试

为减少企业负担、避免资源浪费,海南认可省外智能网联汽车封闭试验区测试结果,允许有条件地开展高速公路测试。

根据《办法》,在海南省道路测试过程中,一年内累计单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行驶里程超过1万公里,且无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发生的车辆,其申请主体可申请海南省高速公路测试。在开展高速公路测试前,须在海南智能汽车封闭测试区进行高速公路自动驾驶能力评估验证,并通过专家会评审和联席工作小组审核。

高速公路测试不允许开展载人测试相关工作,申请主体应遵循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的路段进行。申请高速公路测试的车辆数量,由联席工作小组根据高速公路复杂情况统筹安排、逐级推进。

海南将积极试点经验,开展环岛旅游公路、城市公交、景区观光线路智能汽车试点示范,推进智慧交通应用及景区智慧旅游;结合5G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开展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建设,实现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融合发展。

交通事故依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2019年,海南组织开展全省智能网联汽车摸底和产业发展调研工作。根据各方反馈,《办法》明确了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相应的处理和处罚部门,并规定了在发生事故后当事人的义务等内容。

《办法》规定,每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对应固定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互换。申请主体及驾驶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开展工作,道路测试车辆未获得载人载物示范应用资格的,测试期间不得搭载无关的人员或货物。发生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驾驶人,由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认定及处理。相关申请主体要立即停止相关工作,在获得第三方机构允许后,方可继续进行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

申请主体出现违规行为时,联席工作小组可暂停或取消其相关资格,该主体一年内不得提交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违规3次以上的,以及提交不实材料、数据的申请主体,联席工作小组将不再受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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