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主遭遇物流转包“潜规则”

 委托物流或者快递运送的货丢了,没保价,咋办?物流和快递合同看起来差不多,打起官司,法律标准一样吗?每天都要到华强北发货的淘宝店主万女士,近遇见一桩烦心事,几个月前她发往南京两箱ipad皮套,其中一箱至今还没到,一打听才知道,物流公司半路将这批货转给的物流公司,不慎弄丢,由于未保价,理赔很麻烦。

店主物流半路转包致使货丢

5月7日,万女士找到记者,出示了一份鑫原盛货运有限公司托运单。托运单显示,今年1月26日万女士将2箱皮套委托该公司运送到南京珠江路,在声明价值一栏,潦草地写着“不保”。万女士介绍,这栏本应该写明货物的价值,“不保”二字是鑫原盛收货员写上去的,意思是货物不保价。

1月30日左右,南京客户联系万女士,一箱货到了,还缺一箱。万女士致电物流公司,因为临近年关,物流公司迟迟没给答复。春节后,万女士找到鑫原盛货运有限公司,对方给出答复,货转给一家物流公司运输,路上丢了。

“一箱是102个ipad皮套,每个20元,总共2040元。”万女士要对方赔偿,拿出了当时签订的托运单,一看,结果在托运单下方,小字打印了一份托运协议托运人应当详细填写或审核本运单各项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议托运人托运选择保价运输,保价的货物灭失时,太平洋(行情,资金,股吧,问诊)财产保险将按相关保险条款赔偿,如未参加保价,托运的货物发生灭失,本公司只按运价的1~3倍赔偿。记者注意到,赔偿部分用凸出的红字字体打印。,运单的右下角“不参加保险确认签字”一栏,签着万女士的名字。

万女士承认这个名字是她自己签上去的,“跟这家物流合作3年了,每次都是这样托运,托运员从没提醒过我要不要保价,一般右下角的签字都是确认订单的,我也没怎么看,就签约了,原来是不保价的确认。”万女士觉得这个运单本身就存在欺诈嫌疑。

物流依照合同按运费3倍赔偿

年初,鑫原盛与万女士协商赔偿事宜的是一位陈姓理赔专员,他说按照托运协议,只能赔偿万女士运费的3倍,也就是150元。5月3日,理赔专员将赔偿价调整到800元。

5月7日,记者随万女士来到位于华强北的鑫原盛物流收货点,该收货点临街摆着一张桌子,上面零零散散放着一些托运单,记者随手翻看了四五张运单,“声明价值”一栏目均写着“不保”。

针对“丢货”一事,一位年轻女子打电话查询确认后表示,当时运往南京的货很少,他们是“拼车”运走的。当记者追问,货丢了怎么办时,该工作人员给了总部的电话和理赔专员电话,“有事你问(负责)理赔的,我只负责操作。”

5月21日,万女士联系深圳晚报称,物流公司愿意赔偿1000元,其中800元现金赔偿,其他200元抵扣以后的运费。对此记者致电鑫原盛货运有限公司,理赔专员出具了两方面的理由,托运单上明明白白写着赔偿标准,万女士也签字了;,没开箱看货,对于货物价值存在怀疑。

说法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针对此事,福田区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员蒋合兴表示,万女士的情况其实并不在消委会的调解范围之内,属市场监管局的监管范围内。事实上,消委会接到过不少类似投诉,本着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万女士这种情况双方都有责任,万女士没有保价,存在过错,而物流公司托运单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中途转运未告知客户,属于违约。对于这种投诉,消委会一般的调解方式是各承担部分责任。

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则从法律层面给出了解释物流公司擅自将货物交由第三方承运,属违约;万女士与物流公司签订的合同,关于损失以运费的3倍赔偿的条款,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因物流公司未尽到提请注意义务,属无效,货物损失应依实际损失赔偿。,万女士可以保价但未保价,未尽可能规避风险,于此次货物损失,亦应有所责任分担。

调查物流与快递是两码事

很多人看来,物流与快递看起来差不多,两码事。

快递方面,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规定,快递丢件,如果没有和客户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价计算。按照“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

物流方面,“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也就是说,部分物流公司套用快递行业赔偿标准,本身存在不合理,加上快递行业已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物流公司依此赔付不合理。

记者走访福田华强北、南山龙岗区部分数码城,快递物流纠纷常有发生,不少快递公司和商户表示,深圳IT市场对物流依赖程度很大,立法保护各方权益已远远超出的其他城市的诉求。

相关案例

物流快递纠纷屡见不鲜

深圳晚报讯 (记者 佟艳婷)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物流业、快递业发展迅猛,货物丢失、损坏事件发生率明显上升。

2011年6月,原告雷某佳委托被告广州市天某纵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从惠州市往深圳运一台机器(价值13000元),运费为人民币160元。途中机器损坏,收货人拒收,原告无奈委托另一承运商,又从厂家寄了一台机器到深圳,运输费800元。根据“合同法”,原告雷某佳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138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因为涉案机器在运输过程中并未办理保价,按照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未办理保价的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在运费的3倍范围内赔偿。

2011年9月,宝安区认为,双方的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关于发生货物丢损时的赔偿条款,该条款是被告统一印制于合同中的,属格式条款。该条款中的免赔部分内容属于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被告在使用该条款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被告对于该条款所使用的格式、字体、字号与其他条款无显著区别,不足以引起阅读者的注意,被告亦不能证明其已通过其他合理方式已经提请原告注意,被告方所提供的合同条款中的免赔条款无效,被告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的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决被告广州市天某纵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雷某佳人民币13640元(机器价值13000元,次运输增加的运费640元)。

相关调查

转包拼车是行业潜规则

深圳晚报讯 (记者 佟艳婷) 记者在华强北走访发现,物流公司运力有限时,将货物原地“拼车”转手其他公司并不罕见,甚至已经成为行业默认规则,也有物流公司将运往偏远地区的货物,中途转给当地物流公司承接。

在都会大厦后面,聚集着大量物流公司,5月7日,记者以商户身份挨家打听,是否可以物流到内蒙古等偏远地区。顺丰、圆通等表示,他们可以直接运,只能到内蒙古等大城市,小县城送不到,而祥和物流也明确表示,可以到内蒙古的大城市,要在北京等地中转给当地的物流公司。来自湖南长沙的网友“eieimao”也发帖表示,在长沙由一家物流承接运一袋行李到深圳,到了深圳变成了一家,中途在广州中转。

业内人士表示,大多数正规中等以上规模物流公司,运输环节、保价协议等都会明确告诉客户,出了问题赔偿也相当合理。但也有物流公司为了增加货源,减免责任,往往模糊或者不告诉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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