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邮政局等20个部门和单位,快递的包装,快递包装,南通快递,昆山快递,海快递,云快递,快递同城,图片快递,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主体列出五大类27项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
备忘录显示,联合惩戒对象为违反运输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
备忘录提出,除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各相关部门还可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 在准入和支持方面,备忘录提出8项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寄递物流业务,在经营许可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对失信主体申请城市货运车辆通行证予以限制;在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等。
- 在监管方面,将失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部门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在失信主体办理通关等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将失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的重要参考。
- 在金融方面,备忘录提出7项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将失信状况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的审慎性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重要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主体予以关注等等。
- 在从业资格方面,备忘录提出对失信主体担任或者登记为国有企业法人代表、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依法予以限制,对失信主体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企业高管作出限制等。
- 在社会形象方面,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对失信主体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依法予以限制;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失信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对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国家发改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提供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相关部门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黑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涉及地方事权的,由签署部门和单位将“黑名单”推送给地方相关部门,地方部门按照本备忘录内容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