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下午,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河北省交通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及宣传贯彻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了解到,《条例》共七章七十二条,体现了五大创新即建立京津冀区域协作机制;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行业节能环保;注重深化放管服改革。
会上,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赵同安对《条例》进行了解读。关于京津冀协作机制如何实施,赵同安指出,京津冀协调发展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条例》专门设置了京津冀区域协作一章,对京津冀区域协作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在政策统筹、协调机制、联合执法、联合科研等方面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的协作,促进道路运输区域协作和发展。
目前,京津冀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了京津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合作机制,联合印发了《京津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合作办法》,继续推进交通一卡通工程和京津冀客运联网售票一体化。预计9月底,京津冀道路客运联网售票服务向社会推出,届时三地将实现客运站窗口、代理售票点、网站、手机APP、微信等多渠道票务信息查询和购票服务。
道路运输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物流的基础,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河北省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道路运输领域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新问题新矛盾逐渐显现出来,比如道路运输安全需进一步强化,公共交通急需转型升级,汽车租赁需规范引导,互联网与传统行业需深度融合等,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方式,通过制定新《条例》予以解决。
“从简政放权放管服和便民利民的角度考虑,《条例》规定‘使用总质量为四千五百千克以下的载货汽车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可以不再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手续’。这样规定,即方便群众办事,又不影响需要跨省运输的车辆主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河北省运管局局长王孟章表示。
“总质量四吨半以下的货车,即悬挂蓝色牌照的小型货车,不包括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货车。由于此类车辆载货量小、从事短途、小范围运输活动,基本都是个人购买、自己使用,道路运输安全隐患低。”王孟章解释道。
关于规定实施后的监管问题,王孟章指出,一是在办理许可时,主动提醒申请人使用总质量为四千五百千克以下的载货汽车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可以不再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是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此类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不再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处罚,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条例》规定,道路运输发展应当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运输经营车辆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环保标准,鼓励道路运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条例》要求,货运经营者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脱落、扬撒、流失或者渗漏;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拓宽经营渠道、创新经营方式,采用无车承运等方式发展货物运输,促进行业节能减排,防止大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