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后,电子商务法草案于10月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针对电商平台利用不合理的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问题,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提前公示修改内容。
,相比草案一审稿,草案二审稿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化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电子商务平台配合监管等方面增加了规定。
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网店可不工商登记
对于个人开网店要不要工商登记?电子商务法草案一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不过,在分组审议时,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过窄,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
另一种意见认为,草案与今年8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总体一致,目前,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已合并,实行一照一码,工商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商登记应当线上线下统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一审稿的规定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平台应向工商税务部门报送平台经营者身份信息
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的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审查、登记。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应当进一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配合监管,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经营者信息,并为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平台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经营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利。
竞价排名的商品,应显著标明“广告”
相比草案二审稿,草案三审稿还增加多条、多款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快递物流方面,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草案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对未标明“广告”的,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平台修改交易规则应在主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电商平台利用不合理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问题,草案一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开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有关信息,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对此,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草案二审稿在法律责任一章予以明确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草案二审稿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二审稿强化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相比草案一审稿,草案二审稿还强化了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草案一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草案二审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上述两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草案二审稿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