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乙公司所属的X轮计划靠泊甲公司二期4-5号泊位,在执行靠泊操作并后退避让Y轮时,因主机面板7号限位开关的信号传输电缆损坏导致该轮主机无法停车,后退的速度越来越快,并最终与Z轮船尾相碰,造成该轮8根缆绳断裂并顺流向东漂移。此时正在给Z轮进行装卸作业的6号和7号桥吊司机发现险情后,迅速将吊机移向码头东面。但由于X轮的移速快于桥吊的移速,该轮与6号、7号、8号桥吊发生碰撞。
事故最终造成Y轮船尾舷樯及甲板等变形及3个桥吊部分设备损失,甲公司因而起诉乙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000万美元。乙公司则抗辩称甲公司所属桥吊违章停放,妨碍了X轮安全靠泊,致使该轮烟囱和大桅分别被7号和8号桥吊触碰为由,要求甲公司承担60%的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6号桥吊在等待为X轮作业时,未按照安全操作规 范竖起前臂架并将臂架勾牢,存在不安全操作桥吊的过错责任;7号桥吊不存在过错;8号桥吊虽然事发时因临时检修未将前臂架竖起并将臂架勾牢,但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存在上述因素,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风险提示触碰事故发生时,若因港口经营人正在进行的装卸作业不符合安全操作规范导致损失扩大,则其对扩大部分的损失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建议港口经营人在进行港口作业时应严格进行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切实减少因管理制度缺失导致的安全生产隐患。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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