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账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账册下按“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二、如果手(账)册核销了,保税货物因质量问题需要退回维修,可以用“修理物品”方式进境,维修好后再出境。
三、如果手(账)册核销了,保税货物因质量问题、全新未使用过的原状退回,不再办理出境,可用“退运货物(4561)”进境,一年之内的征免为“全免”,超过一年的,征免为“照章征税”。
四、如果要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请注意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大的方向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部分商品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进口时需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由于原出口的商品可能是符合国际标准的,如欧、美、日等的标准,重新进口时,如果是法检货物,可能不符合国内安全使用标准,是不能进口的。如果是非法检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在关检融合前,企业先向商检局申报进口通关单,说明是原出口货物,承诺不在国内销售,商检局出具通关单。企业再用“进料成品退换”、“一般贸易”或“退运货物”的方式进口。
关检融合后,如果用一般贸易进口,没有布控查验,直接就可以放行。但遇到查验,海关认为产品在国内不能使用,不符合进口安全标准,要求直接退运回去。这个产品HS编码是8544422100,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报关单申报时需上传的随附单证)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规定第五条办理成品退换时,海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品退换合同;
(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其中第(三)条没有指明要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不良证明书(即中检证明)”。是否可以理解成有中检证明是可以的,但应该不是强制要求呢?
经咨询总署加贸专家和监管专家,建议是不需要商检机构提供相关的证明的,只需要商界给出相关的质量、维修证明或者约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和安全考虑,大家认为提供第三方商检证明要求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严格要求提供中检证明,这个就没有相关的支持。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回复海关未指定出具证明材料的机构。请按规定如实向海关提供能证明货物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材料。
报关协会向深圳海关咨询,得到回复是按海关总署文件执行。也就是不是强制性要求,可以提供中检报告,也可以提供需要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包括由买方提供的需要退回更换的证明、国外机构的商检证明等。
署加发〔2010〕244号
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加工贸易成品出口后的退换监管,统一海关执法,防范海关在成品退换监管过程中的执法和廉政风险,现就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二、成品退换分“来料成品退换(4400)”和“进料成品退换(4600)”。
成品退换时,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同一手册(帐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三、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海关可要求企业按如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一)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
(二)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
四、对成品退换下的废、旧料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置;
(二)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办理成品退换时,海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品退换合同;
(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六、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由企业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对已经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帐册)项下的出口成品,退换时不得按照“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申报。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加贸司。
特此通知。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