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开始,顾某担任某制造公司北京中心的物流部经理,负责物流工作的总体统筹协调,他拥有考察合作货运代理公司,并与某家公司合作的决定权。2008年初,经正规程序的考察,顾某代表公司与上海某货运代理公司签订了合同,进行业务合作。
为了能够继续与顾某的公司合作,货运代理公司向顾某提出因部分海运拼箱运输成本降低,多付的运费可以在每次结算后退回货物委托方。至于返还的钱款是给顾某的公司还是其个人,就可以由顾某决定了。
货运代理公司和顾某经商议决定这笔减少的开支打给顾某个人,自此,每完成一笔业务,顾某就相应收到一笔货运代理公司的返还款,直至2012年4月公司发现顾某账款有问题,于是报警将顾某抓获,经统计,顾某共计接受对方公司给予的人民币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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