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众的印象中,“高速路”成为“路”已非“新闻”。早在2000年,辽宁省出资修建的沈阳至山海关高速公路,在沈阳市境内仅有的50公里路段中,就有62名干部因、受贿、挥霍3000万元专项资金受到查处。有数据显示,从1997年至今,全国已有新疆、贵州、四川、广东、广西、湖南、河南、安徽、北京等省(区、市)的数十位交通系统高官“前腐后继”,倒在了高速公路上。
众多案例表明,高速公路从立项审批、投资、贷款、工程承包、验收,到收费经营、公司上市等相关环节,都存在生发的空间。究其根源,一是投融资体制使之有了生发的土壤。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中央财政投入占比很少,地方政府、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占比较重,项目、资金、市场的“三集中”,导致“权力”地掌握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手中;二是政企不分,建设单位既是业主又是管理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三是工程招投标制度不够透明,相关监督纸上谈兵、似有实无;四是惩处不严,量刑过轻,违法人员违法成本太低,付出代价不大,受教训不够深刻。
美国学者阿密泰在其著作中有一段精辟的论述“清除,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而更应该检查放置苹果的筐子”。但多年来,我们总是在一个劲地扔掉那些腐烂的“苹果”,却没有把那些盛苹果的“筐”拿出来在阳光下曝晒消毒。如此本末倒置,前车之鉴未能防止类似事件反复发生也就在情理之中了,想不、想不“前腐后继”都有点难!
是时候检查“苹果筐”了。当务之急,必须从源头上根除“筐”里“筐”外的“病灶”,从招投标告示到建设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规范化、科学化、透明化,决策者与执行者要分开,执行者与监督者要分开,引入人大和第三方全程监督。如果止于见一个烂苹果扔一个,而不去反思、封堵体制上的漏洞,不给“筐”及时消毒,那么,“24公里高速路绊倒30名”就不会是的“绝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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