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免费:政府请客物流企业买单?

不久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2004年版《条例》提出了23条修改意见,回应了一些社会普遍关切的重大问题,取得了一些值得肯定的成果。但仍有一些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认为,对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应作出进一步修正。

2012年国务院下发《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要求各省份针对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在春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免费通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款提出,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为该条款明显不合理。国家出台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带来的损失,即使应予补偿,也不应由使用者承担。特别是物流企业的货运车辆并没有享受到免费政策的优惠,却也要承担延长收费年限的负担。这种由政府“请客”,用户“买单”,而且是让没有“用餐”的货运车辆来承担相应损失的做法,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物流企业反映,如果这样,还不如取消免费政策,维持原定收费期限。

,中物联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款修改为“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由公共财政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者取消免费政策,删除此部分内容。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延长收费年限的条款,中物联也提出异议。《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延续了2004年版《条例》对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的规定,并增加了第三款“(三)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该条款没有明确是否可以突破收费公路长收费期限,也没有明确延长收费年限的核定方法和终期限,这将导致收费公路可以不断延长收费年限,取消收费变得遥遥无期。,因改建扩建和权益转让而延长收费年限的,核算办法和终期限的相关调整方案,应纳入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养护费的收取在外界看来也颇为不合适。《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新增第四款规定“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也就是说,使用者已经通过缴纳燃油税的方式,支付了公路的养护费用。,公路还贷、经营期满后的养护费不应再由使用者负担。

对于公路收支及贷款情况,社会上关于信息公开的呼声不断,中物联此次也建议进一步公开公路收支和还贷情况。建议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通行费收支、延长收费期限以及养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价格听证制度和价格审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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