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税收新规今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昨日从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于今日起正式实施。对此,出口企业要多留意。

市国税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公告》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废止了《管理办法》及有关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明确了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规定了暂不办理退税的3种出口业务情形和1种出口企业情形。除已明确执行时间的规定外,公告中的其他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变化较大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为“实耗法”,取消了原有的采用“购进法”计算的方式简化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的环节;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一次性核销;取消了原管理模式的两个表单,减轻企业数据录入和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的工作量。将给我市700余户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带来极大的便利。

二、进一步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的时限。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情形明确为“超过次年4月30日前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的情形明确为“未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的”。

三、增加了因特殊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截止之日前无法收齐单证进行退(免)税申报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可申请延期申报的适用情形和办理程序。

四、取消了原来生产企业发生跨年度退运要求追回已(退)免税款的做法,改为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发生退运或改为实行免税或征税的均采用负数冲减销售收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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