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条例》进一步强化了邮政企业的社会责任,对邮政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还结合河南省实际,对各级政府在保障扶持邮政事业发展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邮政事业发展,做好邮政相关工作。加强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并给予适当补助。支持邮政企业在农村开展物流配送、金融助农等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等设施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的专用车辆可免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通过收费的公路、桥梁时,免收车辆通行费等。
《条例》增加了“快递业务”的相关内容,对快递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强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要求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快递服务、快递封装、快递运单等国家标准。快递企业不得擅自中断提供快递业务,如确需临时歇业应提前7日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在营业场所及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及时、妥善处理未处理的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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