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告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不再保留铁道部,组建中国总公司。

中国铁路总公司自组建之日起,承继原铁道部负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和履行原铁道部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及其他有关合同、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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