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后续将以法规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从规划、用地、车辆通行、投递服务、“两进一出”、从业者权益和快递经营等方面作出相关保障规定,明确提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快递服务。
在快递经营管理方面,草案从以下七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明确快递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开办实行备案制;在同一县(市、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实行“一照多址”。
二是明确将快件投递到智能信包箱等末端服务设施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及时告知投递情况及收费标准。
三是规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规范化管理,实施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完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公共卫生安全防范措施。
四是规定用户可以对服务质量投诉和申诉;投诉和申诉不成立的,不纳入服务质量评价管理。
五是规定快递经营者因从业人员过错给其造成损失要求其赔偿的,应当提前告知并说明理由。
六是规定快递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安全检查制度,对电子运单中的个人信息作匿名化处理。
七是规定快递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快递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等手段阻断快递经营者正常服务;平台型快递经营者不得禁止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限制其他快递经营者进入。
中通快运查询:浙江拟禁止快递服务“低价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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