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发现寄递疑毒品未报告 或最高罚5万
12月1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听取关于《安徽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健全了毒品管制制度,增加邮政、快递、物流企业防范寄递、运输毒品,金融机构防范涉毒洗钱以及毒驾治理的具体要求。
据省公安厅副厅长许刚介绍,现行的《安徽省禁毒条例》颁布于2003年10月,随着上位法的变化以及形势的发展,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相比条例,修订草案删除14条、修改27条、新增25条。针对毒品案件中频频发现的毒贩利用快递包裹运输毒品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或托运的物品进行检查、验视,防止寄递、托运毒品和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递、托运实名登记制度。登记信息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对毒品违法犯罪可疑资金进行监测。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规定,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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